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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酒店的公共性和安全性,入住JR西日本酒店(以下简称“酒店”)的客人须遵守酒店单独签订的住宿协议第十条所规定的使用规则。如违反该等规则,酒店有权拒绝为您提供服务,且您须承担酒店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敬请您特别注意此事。

  1. 请遵守的禁止事项
    1. 除本酒店允许的情况外,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的目的。
    2. 在走廊及客房内使用取暖、做饭等明火。
    3.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吸烟,或在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吸烟,如附近有易燃物品。
    4. 符合本酒店另行规定的住宿条款第5条规定中的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及 (13) 的各项之一时。
    5. 将以下物品带入馆内。
      • ① 狗(导盲犬、导听犬、服务犬除外。)、猫、鸟类、昆虫类及家畜类等动物
      • ② 发臭的东西
      • ③ 大量物品
      • ④ 火药、挥发油等容易爆炸或引燃的物品
      • ⑤ 未经合法持有许可的枪支、刀剑类
    6. 在馆内及客房内进行赌博及有伤风化的行为。
    7. 在客房(但是,设有外来人员用设备的客房除外。)内招待外来者,使用客房内的各种设备和物品。
    8. 使用客房和大厅代替办公室。
    9. 将馆内及客房内的各种设备及物品,用于其目的以外的用途。
    10. 将房间内的设备带出房间,或者将设备转移到酒店内的其他地方。
    11. 在酒店的建筑物和各种设备上安装异物等,进行改变现状的加工。
    12. 把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挂在窗户上。
    13. 向其他使用的顾客散发或试图散发广告物等。
    14. 将随身物品放置在走廊或大厅等处。
    15. 从酒店外面叫食物和饮料的外卖。
    16. 除了前往或使用酒店指定的区域(例如大浴场)外,客人可以穿着睡衣、浴袍、拖鞋等离开房间。
    17. 禁止在公共场所饮食或在本酒店指定场所以外吸烟。
  2. 委托办理手续的事项
    1. 请每3天结算一次。即使在第三天内,如果消费金额超过10万日元,请根据酒店的账单进行支付。
    2. 如果您想更改计划入住天数,请提前告知前台。
    3. 延长预定住宿天数时,请支付延长前的费用。
    4. 除非另有规定,洗衣、寄存在寄物处物品以及遗失物品的处理将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
    5. 如果您需要寄存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请告知前台人员。酒店对寄存物品以外的任何物品的遗失概不负责。
    6. 没有预约的情况、前一天或者当天预约的情况、或者联系方式是手机的情况下,要收取预存金。
  3. 关于暴力团、暴力团成员以及可能违反公共秩序的情况
    1. 根据“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号) 的规定,指定暴力团以及指定暴力团成员等请勿使用本酒店。(预约后,或者在使用中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届时将拒绝使用。)
    2. 反社会势力及其成员(暴力团、过激行动团体及其他类似团体及其成员)谢绝入住本酒店。(预约后,或者在使用中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届时将拒绝使用。)
    3. 如发现有暴力、威胁、恐吓、威胁性无理要求及类似行为,请勿立即入住本酒店。另外,对于曾经有过同样行为的人,我们也谢绝。
    4. 如果认为入住本酒店的客人因身心衰弱、药物类或饮酒等导致自身丧失,难以确保自身安全,或有可能给其他客人带来危险、恐惧感或不安感时,本酒店将拒绝客人入住。
    5. 若有在馆内及客房内大声喧哗、放歌或喧哗,以及其他造成他人厌恶感的行为、给他人带来麻烦的行为、或者赌博或违反公共秩序良俗的行为时,我们将立即拒绝客人的使用。如果有其他类似上述事项的行为,我们将拒绝您的使用。

京都格兰比亚大酒店、大阪格兰比亚大酒店、和歌山格兰比亚大酒店、冈山冈山格兰比亚大酒店、广岛格兰比亚大酒店
广岛格兰比亚大酒店南门、京都比偲奇酒店、大阪比偲奇酒店、尼崎比偲奇酒店、富山比偲奇酒店、奈良酒店


客人与JR西日本酒店旗下住宿设施(以下简称“酒店”)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均受本条款及细则约束。本条款及细则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法律法规(指法律法规或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同义)或惯例。

  • 2如果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习惯的范围内遵守特别约定,则与前项规定无关,以该特别约定为准。

想要在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根据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2住宿客人在住宿中申请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在提出该申请时,将视为申请了新的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是,如果证明本酒店没有承诺,则不在此限。

  • 2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以住宿期间 (超过3天时为3天) 的基本住宿费为限,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
  • 3申请金首先抵充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事态时,先抵充违约金,然后按赔偿金的顺序抵充,如有余额,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予以返还。
  • 4根据同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2项的申请金时,住宿合同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与前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有时会答应不需要支付同项的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 2在同意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的申请金以及未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则视为符合前款的特别约定。

本酒店对欲住宿者,可根据旅馆业法 (1948年法律138号) 4条之2第1项的规定要求协助。

本酒店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况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但是,本项并不表示本酒店在旅馆业法第5条规定以外的情况下拒绝住宿。

  1. 住宿申请不依据本条款时。
  2. 因客满导致客房不宽裕时。
  3.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时。
  4. 关于住宿,发生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根据关于推进消除以住宿者的残疾为理由的歧视的法律(2013年法律65号。以下称为“消除残疾人歧视法”。)第7条第2款或第8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5. 欲住宿者,关于住宿,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或者有可能有该行为时。
  6. 欲住宿者,除暴行、胁迫、恐吓等之外,有暴力要求行为或其他威胁性的不当要求行为时。
  7. 想要住宿的人,除了喧嚣的行为之外,还有使人感到危险、不安等,给住宿或利用的其他住宿客人带来麻烦的言行时。
  8. 曾经在本酒店有符合本条 (4)、(5)、(6) 及 (7) 各项之一行为的。
  9. 欲住宿者被认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情形时。
    • 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号) 第2条第2项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为“暴力团”。)、同法第2条第6项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称为“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为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 法人中有相当于暴力团伙成员的人员
  10. 欲住宿者为旅馆业法第四条之二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11. 欲住宿者,因精神丧失、精神耗弱、药物类及饮酒等自身丧失,难以确保本人安全时。
  12. 被认为形迹可疑或者有其他拒绝住宿正当事由的。
  13. 欲住宿者对本旅馆重复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五条之六所规定的因实施负担过重,可能显著妨碍向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要求的。

想要住宿的人,可以要求本酒店说明本酒店根据前条不同意签订住宿合同的理由。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2因可归责于住宿客人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指定了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的情况下,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本酒店将根据附表2所示,向客人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酒店在遵守第4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遵守该特别约定时,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关于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
  • 3住宿客人未与本酒店联系,至住宿日当天下午10时 (如果预先指定了到达时间,则为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仍未到达时,将视为该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本酒店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况下,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但是,本项并不表示本酒店在旅馆业法第5条规定以外的情况下拒绝住宿。

  • 不论住宿前、住宿中,符合住宿条款5条规定中的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及 (13) 中任一项时。
  • 对在客房内睡觉的香烟、消防用设备等进行损坏或恶作剧时,以及其他符合本酒店另行规定的利用规则的禁止事项(但是,仅限于预防火灾所必需的物品。)之一时。
  • 2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客人可以要求酒店说明根据前条解除住宿合同的理由。

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请登记 (记载) 下列事项。另外,对于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为了保证正确,在要求出示护照的同时,根据日本政府的指导,本酒店会将该护照复印保存。

  • 客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 对于在日本没有住址的外国人,除了上述(1)项所述事项外,还需要提供其国籍和护照号码。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如下所示。但是,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之外,可以全天使用。

酒店客房的使用时间
京都格兰比亚大酒店下午3时到正午12时
京都比偲奇酒店下午3时到上午11时
奈良酒店下午3时到上午11时
大阪格兰比亚大酒店下午3时到正午12时
大阪比偲奇酒店下午3时到上午11时
尼崎比偲奇酒店下午3时到上午11时
和歌山格兰比亚大酒店下午2时到上午11时
冈山格兰比亚大酒店下午3时到正午12时
广岛格兰比亚大酒店下午2时到正午12时
广岛格兰比亚大酒店南门下午2时到上午11时
富山比偲奇酒店下午3时到上午11时
  • 2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可能会接受同项规定时间外客房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 超过3小时以内,房费的30%
  • 超过6小时以内,房费的50%
  • 超过6小时以上,房费全额

本酒店的使用规则另有规定,欲住宿者请遵守本住宿条款和使用规则的规定。

本酒店的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所示,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将通过配备的小册子、各处的告示、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进行介绍。

  • 前台/收银服务时间
    • ,关门时间无
    • 前台24小时服务
  • 2前项规定的时间,必要时有可能临时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如附表1所示。

  • 2. 前款所述的住宿费和其他费用,应在客人抵达、离开或酒店指定的或要求的任何其他时间,以现金或酒店可接受的其他方式(如旅行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在前台。
  • 3本酒店为住客提供客房并可使用后,即使住客自愿不住宿,也将收取住宿费。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时,或者因不履行合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失时,将对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 2本酒店为了应对火灾,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本酒店在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中的客房时,将在得到住客的同意后,尽可能为其介绍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 2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在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充当损害赔偿额。但是,关于不能提供客房这件事,没有应该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不支付补偿费。

若客人寄存在前台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任何遗失、损坏或其他损失,酒店将予以赔偿,除非该损失系因不可抗力造成。然而,若涉及现金和贵重物品,且酒店要求客人提供物品种类和价值而客人未能提供,则酒店将按以下金额赔偿损失。

酒店限额
京都格兰比亚大酒店30万日元
京都比偲奇酒店30万日元
奈良酒店15万日元
大阪格兰比亚大酒店30万日元
大阪比偲奇酒店30万日元
尼崎比偲奇酒店15万日元
和歌山格兰比亚大酒店15万日元
冈山格兰比亚大酒店15万日元
广岛格兰比亚大酒店30万日元
广岛格兰比亚大酒店南门30万日元
富山比偲奇酒店30万日元

  • 2. 若客人携带至酒店但未在前台寄存的任何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因酒店的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而遗失、损坏或遭受其他损害,酒店将予以赔偿。但对于客人未事先申报的物品种类和价值,酒店的赔偿金额将受到以下限制。

酒店限额
京都格兰比亚大酒店15万日元
京都比偲奇酒店15万日元
奈良酒店15万日元
大阪格兰比亚大酒店30万日元
大阪比偲奇酒店30万日元
尼崎比偲奇酒店15万日元
和歌山格兰比亚大酒店15万日元
冈山格兰比亚大酒店15万日元
广岛格兰比亚大酒店15万日元
广岛格兰比亚大酒店南门15万日元
富山比偲奇酒店15万日元
  • 3住宿客人将物品存放在本酒店指定或管理的自助柜等保管设备中时,该物品按照第1项规定的寄存物进行处理。但是,对于因钥匙或密码等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或事先未告知的现金及贵重物品,本酒店概不负责。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抵达酒店,只有在酒店同意的情况下才会负责任地存放,并在入住入住时交还给客人前台。

  • 2. 如果客人退房后将任何行李或个人物品遗留在酒店,酒店将根据与业主的联系和指示采取行动,任何其他行动都将依法进行。
  • 3在前2项规定的情况下,本酒店对于保管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责任,在第1项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前条第1项的规定,在前项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前条第2项的规定。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或本酒店特约的停车场时,本酒店出租场地,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管理停车场时,由于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时,将由其负责赔偿。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使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要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在本酒店内使用电脑 (电子设备等) 通信时,由住宿客人自行负责,在使用电脑通信过程中因系统故障给使用者造成任何损失时,本酒店概不负责。

本条款的正文为日文。对本条款和条件所作的翻译文本,仅以日文文本作为条款和条件具有效力,翻译文本不具有任何效力。

本条款和条件适用日本法,并根据日本法进行解释。根据本条款所订立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具有本酒店所在地管辖权的日本地方法院第一审的专属协议管辖法院,通过裁判予以解决。


附表1住宿费用明细
(第2条第1款及第12条第1款的关系)

 
内译
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住宿费用 ① 基本住宿费 【房费 (或房费+早餐费) 】
(2) 服务费 ( (1) ×15%) (在设定了服务费的酒店,会另外收取住宿费。)
额外费用 ③ 餐费 【或追加餐费 (早餐以外的餐费) 】 及其他利用费用
(4) 服务费 ( (3) ×15%) (在设定了服务费的酒店,会另外收取住宿费。)
税金 ⑤ 消费税
(6) 住宿税(根据住宿设施所在地的地方自治体制定的条例及其他规定,只有在成为征税对象的情况下,才会另行收取住宿费。)

附表2违约金 (与第六条第二款有关)

合同申请人数合同解除
收到通知之日
一般 团体
最多7人 8~99名 100人以上
不住宿 100% 100% 100%
当天 80% 80% 100%
前一天 20% 20% 80%
9天前   10% 20%
20天前     10%

(注)

  • 1.%是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
  • 2.如果合同天数缩短,则无论缩短天数如何,都将收取一天 (第一天) 的违约金。
  • 3.根据住宿合同的内容,变更日期、取消日期、取消费用及其他条件可能会另行设定特别条款,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