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會員提供多種福利。
如果您是“ JR酒店會員”或“WESTER會員”
你可以以非常優惠的價格使用它。

  • 最佳匯率
    保證

  • 積分
    可累積、使用

  • 出示APP (會員證)
    餐飲費有折扣

  • 超值會員限定
    傳遞資訊

為確保飯店的公共性和安全性,入住JR西日本酒店(以下簡稱「飯店」)的客人須遵守飯店住宿協議第十條所規定的使用規則,該規則由飯店另行製定。如違反上述規則,飯店有權拒絕為您提供服務,並可能要求您承擔飯店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請您特別注意此事。

  1. 請遵守的禁止事項
    1. 除本酒店允許的情況外,客房用於住宿以外的目的。
    2. 在走廊及客房內使用取暖用、做飯用等煙火。
    3. 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場所或容易成為火災原因的場所吸煙,例如附近有易燃物品。
    4. 符合本酒店另行規定的住宿條款第5條規定中的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及 (13) 各項之一的。
    5. 將以下物品帶入館內。
      • ① 狗(導盲犬等介護犬除外。)、貓、鳥類、蟲類及家畜類等動物
      • ② 發臭的東西
      • ③ 大量物品
      • ④ 火藥、揮發油等易爆炸或易燃品
      • ⑤ 未經合法持有許可的槍支、刀劍類
    6. 在館內及客房內有賭博及擾亂風紀的行為;。
    7. 在客房(但有外來人員設施的客房除外。)內招待外來者,使用客房內的各種設備和物品。
    8. 使用客房和大廳代替辦公室。
    9. 將館內及客房內的各種設備、各種物品用於其目的以外的用途。
    10. 在酒店的建築物和各種設備上安裝異物等,進行改變現狀的加工。
    11. 把有損酒店外觀的物品掛在窗戶上。
    12. 向其他使用者散發或試圖散發廣告物等;。
    13. 將隨身物品放置在走廊或大廳等處。
    14. 從酒店外面叫食物和飲料的外賣。
    15. 在公共場所飲食或在本酒店指定場所以外吸煙。
  2. 委托辦理手續的事項
    1. 請每三天結算一次。即使在第三天以內,超過10萬日元的情況下,如果酒店有要求的話,請您支付。
    2. 如果您需要更改計劃的入住天數,請提前告知櫃台。
    3. 延長預定住宿天數的情況下,請支付延長前的費用。
    4.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我們對受託洗衣、寄存在寄物處物品以及遺失物品的處理將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進行。
    5. 請將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告知櫃台工作人員。飯店對委託保管物品以外的任何物品遺失概不負責。
    6. 沒有預約的情況下,前一天或者當天預約以及聯係方式是手機的情況下,要收取押金。
  3. 關於暴力團、暴力團成員以及可能違反公共秩序的情形
    1. 根據《關於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的法律》 (1992年3月1日施行) 指定暴力團成員及指定暴力團成員等請勿使用本酒店。(預約後,或者在使用中判明那個事實的情況下,那個時候拒絕使用。)
    2. 反社會勢力及其成員 (暴力團及過激行動團體等及其成員) 請勿使用本酒店。(預約後,或者在使用中判明那個事實的情況下,那個時候拒絕使用。)
    3. 被認定有暴力、威脅、恐嚇、威逼的不正當要求以及類似的行為時,請不要立即使用本酒店。另外,對於曾經有過同樣行為的人也請回避。
    4. 使用本酒店的客人由於身心衰弱、藥品、飲酒而喪失自我等,難以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或認為可能給其他客人帶來危險、恐懼感、不安感的情況下,立即拒絕使用。
    5. 在館內及客房內有大聲、放歌及喧嘩的行為及其他給他人帶來厭惡感、造成睏擾、賭博或違反公共秩序良俗的行為時,請立即拒絕使用。有其他類似上述各項的行為時,謝絕使用。

京都格蘭比亞大酒店、大阪格蘭比亞大酒店、和歌山格蘭比亞大酒店、岡山岡山格蘭比亞大飯店、廣島格蘭比亞大酒店
廣島格蘭比亞大酒店南門、京都比偲奇酒店、大阪比偲奇酒店、尼崎比偲奇酒店、富山比偲奇酒店、奈良酒店


客人與JR西日本酒店旗下住宿設施(以下簡稱「飯店」)所訂立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協議均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本條款及細則未作規定的事項,應適用法律法規(指法律法規或基於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同義)或慣例。

  • 2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想在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請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根據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
  4.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2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如果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繼續住宿的申請,本酒店在提出申請時,將按照新的住宿合同申請處理。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但是,證明本酒店沒有同意時,不在此限。

  • 2根據前項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以住宿期間 (超過3天時為3天) 的基本住宿費為限,請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規定的申請金。
  • 3申請金首先充抵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事態時,按照違約金後賠償金的順序充抵,如有余額,在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返還。
  • 4根據同款的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2項的申請金時,住宿合同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僅限於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況。

與前條第2項的規定無關,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後,有時會答應不需要支付同項的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 2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請時,如果本酒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金,以及沒有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則按照前項特別約定處理。

本酒店對欲住宿者,可根據旅館業法 (1948年法律138號) 4條之2第1項的規定要求協助。

本酒店在符合下列各項之一的情況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但是,本項並不表示本酒店在旅館業法第5條規定以外的情況下拒絕住宿。

  1. 住宿申請不依據本條款時。
  2. 因客滿導衹客房不寬裕時。
  3.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時。
  4. 關於住宿,實施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時
    (欲住宿者根據關於推進消除以殘疾為理由的差別的法律(2013年法律65號。以下稱“消除殘疾人歧視法”。)第7條第2款或第8條第2款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的情況除外)。
  5. 欲住宿者,就住宿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或有可能實施該行為的;。
  6. 欲住宿的人,除暴行、脅迫、恐嚇等以外,有暴力要求行為或其他威嚇的不正當要求行為的。
  7. 欲住宿的人,除喧嘩行為外,有使人感到危險、不安等,給住宿或使用的其他客人帶來睏擾的言行時。
  8. 曾經在本酒店有過符合本條 (4) (5) (6) 及 (7) 各項之一的行為。
  9. 欲住宿者被認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情形時。
    • 關於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號) 第2條第2號中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條第2條第6號中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以下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為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 法人中有相當於暴力團夥成員的人員
  10. 欲住宿者為旅館業法第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以下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11. 欲住宿者因精神喪失、精神衰弱、藥物類及飲酒等導衹自我喪失等,難以確保本人安全的;。
  12. 被認為形跡可疑或者有其他拒絕住宿正當事由的。
  13. 欲住宿者對本旅館重復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五條之六所規定的因實施負擔過重,可能顯著妨礙向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關服務的要求的。

想要住宿的人,可以要求本酒店說明本酒店根據前條不同意簽訂住宿合同的理由。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 2住宿客人因可歸責於此的事由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時(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酒店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時,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除外。),本酒店將按附表2所示收取違約金。但是,如果本酒店同意第4條第1項的特別約定,在同意該特別約定時,僅限於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
  • 3住宿客人未與本酒店聯絡,至住宿日當天下午10時 (如果預先指定了到達時間,則為超過該時間2小時後的時間)仍未到達時,將視為該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本酒店在符合下列各項之一的情況下,可能會解除住宿合同。但是,本項並不表示本酒店在旅館業法第5條規定以外的情況下拒絕住宿。

  • 不論住宿前、住宿中,符合住宿條款第5條規定中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及 (15) 各項之一的。
  • 在客房內睡覺吸煙、損壞消防用設備等或搗亂時,以及其他符合本酒店另行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但限於火災預防上必要的物品。)之一的情況。
  • 2本酒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將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客人可以要求酒店說明根據前條解除住宿合同的理由。

住宿客人在住宿當天,請登記 (記載) 下列事項。另外,對於在日本國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為了保證正確,在要求出示護照的同時,根據日本政府的指導,本酒店會將該護照復印保存。

  • 住客的姓名、地阯及聯係方式
  • 對於在日本沒有住址的外國人,除了上述(1)項所述事項外,還需要提供其國籍和護照號碼。
  •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客人可以使用酒店房間的時間如下。但是,連續住宿時,除到達日及出發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酒店客房的使用時間
京都格蘭比亞大酒店下午3時到正午12時
京都比偲奇酒店下午3時到上午11時
奈良酒店下午3時到上午11時
大阪格蘭比亞大酒店下午3時到正午12時
大阪比偲奇酒店下午3時到上午11時
尼崎比偲奇酒店下午3時到上午11時
和歌山格蘭比亞大酒店下午2時到上午11時
岡山格蘭比亞大飯店下午3時到正午12時
廣島格蘭比亞大酒店下午2時到正午12時
廣島格蘭比亞大酒店南門下午2時到上午11時
富山比偲奇酒店下午3時到上午11時
  • 2本酒店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可能會接受同項規定時間外客房的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 超過3小時以內,房費的30%
  • 超過6小時以內,房費的50%
  • 超過6小時以上,房費全額

本酒店的使用規則另有規定,欲住宿者請遵守本住宿條款和使用規則的規定。

本酒店的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所示,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將通過配備的小冊子、各處的告示、客房內的服務目錄等進行介紹。

  • 櫃台/收銀服務時間
    • ,關門時間
    • 櫃台24小時服務
  • 2前項規定的時間,必要時有可能臨時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按附表1所示。

  • 2. 前款所述的住宿費和其他費用,應在客人離店時或飯店要求時,以現金或旅遊支票、住宿券或飯店認可的信用卡等方式在櫃台。
  • 3本酒店為住客提供客房並可使用後,即使住客自願不住宿,也將收取住宿費。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與此相關的合同時,或因不履行合同給住客造成損失時,應賠償損失。但是,如果不是由於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在此限。

  • 2本酒店為了應對火災,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本酒店在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中的客房時,將在得到住客的同意後,盡可能為其介紹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

  • 2本酒店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在無法調解其他住宿設施時,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充當損害賠償額。但是,關於不能提供客房這件事,沒有應該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時,不支付補償費。

若客人寄存在櫃台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任何遺失、損壞或其他損失,飯店將予以賠償,除非該損失係因不可抗力造成。然而,若涉及現金和貴重物品,且飯店要求客人提供物品種類和價值而客人未能提供,則飯店將按以下金額賠償損失。

酒店限額
京都格蘭比亞大酒店30萬日元
京都比偲奇酒店30萬日元
奈良酒店15萬日元
大阪格蘭比亞大酒店30萬日元
大阪比偲奇酒店30萬日元
尼崎比偲奇酒店15萬日元
和歌山格蘭比亞大酒店15萬日元
岡山格蘭比亞大飯店15萬日元
廣島格蘭比亞大酒店30萬日元
廣島格蘭比亞大酒店南門30萬日元
富山比偲奇酒店30萬日元

  • 2. 若客人攜帶至飯店但未在櫃台寄存的任何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因飯店的故意不當行為或疏忽而遺失、損壞或遭受其他損害,飯店將予以賠償。但對於客人未事先申報的物品種類和價值,飯店的賠償金額將受到以下限制。

酒店限額
京都格蘭比亞大酒店15萬日元
京都比偲奇酒店15萬日元
奈良酒店15萬日元
大阪格蘭比亞大酒店30萬日元
大阪比偲奇酒店30萬日元
尼崎比偲奇酒店15萬日元
和歌山格蘭比亞大酒店15萬日元
岡山格蘭比亞大飯店15萬日元
廣島格蘭比亞大酒店15萬日元
廣島格蘭比亞大酒店南門15萬日元
富山比偲奇酒店15萬日元
  • 3住宿客人將物品存入本酒店指定或管理的自助存放櫃等保管設備時,該物品按照第1項規定的寄存物處理。但是,對於因鑰匙和密碼等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或事先沒有明告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本酒店概不負責。

若旅客行李在入住前抵達飯店,只有飯店同意後才會負責任地妥善存放,並在入住櫃台時交入住。

  • 2. 如果客人退房後將任何行李或個人物品遺留在飯店,飯店將根據與業主的聯繫和指示採取適當措施,任何其他措施都將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執行。
  • 3在前2項的情況下,本酒店對於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況下按照前條第1項的規定,在前項的情況下按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或本酒店特約的停車場時,本酒店出租場地,並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是,在管理停車場時,由於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時,將由其負責賠償。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使本酒店遭受損失時,該住宿客人要向本酒店賠償損失。

在本酒店內使用電腦 (電子設備等) 通信時,由住宿客人自行負責,在使用電腦通信過程中因係統故障給使用者造成任何損失時,本酒店概不負責。

本條款以日語為正文。對於本條款和條件的翻譯,只有日語作為條款和條件具有效力,翻譯不具有任何效力。

本條款和條件的適用法律為日本法律,並根據日本法律進行解釋。關於本條款規定的住宿合同以及與此相關的合同所產生的一切糾紛,由管轄本酒店所在地的日本地方法院第一審專屬協議管轄法院進行裁判解決。

附表1住宿費用明細
(第2條第1款與第12條第1款的關係)

 
內譯
客人應支付的總額 住宿費用 ① 基本住宿費 【房費 (或房費+早餐費) 】
(2) 服務費 ( (1) ×15%) (在設定了服務費的酒店裡,需要另外收取住宿費。)
額外費用 ③ 飲食費 【或追加飲食 (早餐以外的飲食費) 】 及其他利用費用
(4) 服務費 ( (3) ×15%) (在設定了服務費的酒店裡,需要另外收取住宿費。)
稅金 ⑤ 消費稅
(6) 住宿稅(根據住宿設施所在地的地方自治體制定的條例及其他規定,只有在成為徵稅對象的情況下,才會另行收取住宿費。)

附表2違約金 (與第六條第二款有關)

合同申請人數合同解除
收到通知之日
一般 團體
最多7人 8~99人 100人以上
不過夜 100% 100% 100%
當天 80% 80% 100%
前一天 20% 20% 80%
9天前   10% 20%
20天前     10%

(註)

  • 1.%是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
  • 2.如果合同天數縮短,則無論縮短天數如何,都將收取一天 (第一天) 的違約金。
  • 3.根據住宿合同的內容,變更日期、取消日期、取消費用及其他條件可能另行設定特別條款,敬請諒解。